10.3969/j.issn.1003-1707.2008.01.008
宏观调控:宜政策化抑或制度化
制订"经济稳定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沿性、复杂性、技术性、和灵活性"等为理由反对制订该法的观点混淆了制度与政策的不同功能.其在调整目标上,除传统的"四大魔方"外,宜增加生态环境标准.在机构设置上,宜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使得中央和各地方、各行业都有合法的利益诉求平台.在实施机制上,应建立一致行动原则和违法审查机制.此外,该法也应尊重对私法主体的信赖保护.
宏观调控、基本目标、违法审查、经济稳定法
D63;D9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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