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7.06.011
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
作为当前学界主流的乡村司法理论,基于对乡村社会结构内向、封闭的理解,具有明显的地方化特征.然而,新农民阶层的出现及其推动的乡村社会变迁,导致乡村司法理论产生一些悖论性事实.这种变迁和悖论能够从"地位获得理论"与乡村司法运作存在的关联中加以解释.据此,现有的乡村司法理论应当有所修正,使得带有"治理"味道的地方化特征不再那么显著,转而复归到追求普适化的乡村法治化轨道.
新农民阶层、乡村司法理论、地位获得模式、乡村法治化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06SFB3001;上海市法学会课题
2008-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