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7.01.006
论利益权衡下的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衔接
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在现行制度和实践中常有冲突.对于二者关系的厘清与处理,我国现行法中缺乏一般而系统的规定,只有个别条款略有涉及且自相矛盾,由此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困惑.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涉及公法和私法上的执行秩序,而且关系到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及其保护.理论上,从利益关系的视角,可将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处理规则归类为: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非利益考量主义.笔者主张,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应在综合权衡公益私益的前提下,再行决定相关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之先后.具体而言,就是以作为执行权基础的实体权利为依归,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确立公法上债权和私法上债权受偿的一般顺序.同时,为了保证受偿顺序的公平及其公私法上债权的最终实现,还应当建立起执行协调机制.
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利益权衡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