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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7.01.002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引用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物权法草案、宪法、物权法定、野生动物、国有化、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动产浮动抵押应收帐款、债权让与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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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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