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6.012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资本公积补亏、亏损结转、《公司法》修改、证券监管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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