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5.005
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行政行为、欺诈、过错责任、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BFX018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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