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3.015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详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各种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从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两种认识--"个案既判力说"和"解释义务说"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习惯法说",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司法解释中的"立法型"解释可以构成我国以裁判和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它们的普遍效力来源于习惯法并因具有习惯法的品格而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基于此,本文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立法型"司法解释和值得刊登于公报上的裁判,应尽量以习惯法的构成要求为标准,具备"人们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品质.
司法解释、裁判、习惯法、法律效力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