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3.008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自我决定、自我答责、行为人的任意、被害人的过错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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