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1707.2005.03.004

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从"变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

引用
立法作为一种发现和创制规则的活动,按照其价值衡量的不同,可分为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性立法"模式.考察建国后50多年(尤其是80年代后)的立法实践,我国基本遵循着"变革性立法"的模式,此乃特有国情下的合理选择.但步入21世纪后,随着各方面情势的变化,"变革性立法"的适应性功效呈现递衰的趋势,且其带来的混乱、风险等负效应则日趋明显,因此我国当下应在立法模式上进行果断的调整,即逐步缩小和限制"变革性立法"的范围,并向"自治性立法"过渡.

变革性立法、自治性立法、立法成本、立法模式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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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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