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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5.02.021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引用
@@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法律调整功能".[1]它通过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在我国,关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相互关系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制度,明确民事行为及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相互关系,以为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民法典、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相互关系、法定主义、民法学理论、当事人、自由意志、主体制度、债权制度、意思主义、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司法实践、民法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效力、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的功能

D92;D9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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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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