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4.06.007
信息产品责任初探
尽管探讨信息产品责任将增加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但知识、信息的财产化和财产的知识、信息化以及信息产品缺陷引发的严重危害要求对信息产品的责任问题做出探讨;近现代法律关注的一直是有形物质产品的责任问题,而没有关注过信息产品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很大缺陷;应当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确定为信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信息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成为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将下列情形确定为信息产品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未将信息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信息产品、产品缺陷、过错推定、抗辩事由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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