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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2.006

法律交易论

引用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理论,明确二者在民法体系与制度中的不同意义与地位,以法律交易这个原本命题替代"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误解命题.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违法行为、私人自治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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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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