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3.06.007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与行政权不同,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除法定形式外,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既有客观行为形式,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怠于、行政、义务、责任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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