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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3.02.017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引用
自认作为一种完善的证据方式,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自认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自认对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自认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我国自认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还有不完善之处,应在吸收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自认规则.

自认、自认人、辩论主义

D925(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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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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