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3.02.009
评《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4)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28天为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合同法、286条款
D923(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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