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3.02.006
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作者主张,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也没有共存的必要,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动产抵押、让与担保
D923(中国法律)
司法部科研项目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