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3.01.013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观念,在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关系的前提下,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矛盾关系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