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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6.009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

引用
现代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结构,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这些原理是相悖的,并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在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笔者认为,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可根据以下思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并据此对法院系统进行调整;在重构审级制度的同时,规范再审程序,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

审级制度、复审模式、上诉制度、再审程序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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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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