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2.05.007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破产法、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人的责任、破产的域外效力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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