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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1.011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引用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一人公司、公司本质、公司法规则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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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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