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1.03.013
故意伤害罪探疑
1.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2.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根据违法阻却原理,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4.根据未遂理论,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6.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故意伤害、胎儿伤害、伤害性质、伤害形态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