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1.02.008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惟此,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亦即,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
平衡论、范式转换、结构性均衡、博弈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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