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14X.2003.02.005
有关放射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
放射性疾病、国家、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卫生标准、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法、专业委员会、诊断标准、放射卫生、卫生部、实施前、国务院、转化、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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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41(放射卫生)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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