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记录的调取与"通信秘密"的宪法含义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于该条所列明的通信检查主体未包含法院,实践中法院调取当事人通信信息的行为经常遭遇是否违反宪法的争议.这一问题最初出现在2003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由于该县某移动通信公司营业部以《宪法》第40条、《电信条例》第65条1为由,拒绝向县法院提供相关用户的通话详单,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2以其妨碍调查取证为由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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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基本科研业务费探索研究基金JKT012022005
2022-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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