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特征分析与体系完善
2019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工作规定》)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列为五种检察建议之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正式成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这绝非简单的术语变化,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以及新时代检察制度改革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制度演化都要经历从稳态到动态再进入新稳态的过程,而新的秩序稳态需具备主客观方面的条件.检察建议虽已形成五种形态并举的格局,但相关机制仍需磨合,理论建构也需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确立是新时代检察制度发展的一个缩影,其面临的挑战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典型课题.
本文为四川省广安市检察官协会、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课题、北京市社科联重点项目"京津冀府际协同执法机制研究"19FXB000Z5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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