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进入21世纪后广受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物权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一度引发学界激烈争论.近来,争论延伸到一般性的宪法和部门法关系领域.2021年3月,陈景辉教授发表《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一文(以下简称陈文),对张翔教授在2019年提出的宪法和部门法"三重关系说"提出批评.1陈景辉认为,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并非宪法具体化、合宪性解释和合宪性审查三重,而是仅有合宪性审查一重.2同时,由于陈文否认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和部门法关系形态的独立性,宪法具体化就成为了陈文的主要批评对象.其从部门法理论的初步反省,再到法理学层面的釜底抽薪,最终彻底否定了宪法具体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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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20BFX029
2021-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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