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
依法行政期待的理想目标是避免和减少违法的行政行为.但是,对于一个已经生成的违法行为,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消除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访监督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有制度已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安排中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即自我纠正制度.自我纠错、自我修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使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一些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往往无动于衷,过度依赖外部力量进行评价和纠正.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有必要将自我纠正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方式进行制度化的设计,并使之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从而建立起行政争议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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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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