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法律结构探讨
采用历史与比较方法分析买卖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其一,买卖契约仅产生债的效力,抑或还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其二,物权变动是“要因”还是“无因”。罗马法及中世纪上,就合意性的买卖契约而言,它仅产生债的效力,所有权的移转须以交付为要件,这一点被以后的大多数国家所承继。而在同一时期,由于观念交付的出现,以及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买卖契约的物权性品格也有所体现。物权变动“要因主义”与“无因主义”在罗马文献上都得到印证。
买卖契约、债权效力、物权效力、物权变动
P923(古地理学)
2013-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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