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76/j.cnki.1672-6995.000932
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基于130起"长江采矿案"的样本分析
行政处罚之惩罚功能不足以应对环境问题,需对其修复功能进行系统性补强.对130份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表明:体现生态修复功能的文书仅占全部案例的7.8%,远低于罚款97%、没收违法所得63%、没收非法财物30%的适用比率.行政处罚中存在修复措施适用率低、决定书中未载明修复方式和标准、处罚裁量之修复导向不足等问题,成因在于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不清、生态修复具体规则缺失、生态修复行政责任设计欠佳.补强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的路径:①明确生态修复中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②在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增设生态修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办法》,并明确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修复效果验收标准;③建立基于生态修复效果的罚款裁量基准,并将修复作为罚款减免之依据,完善公众监督修复效果的参与机制.
生态修复、环境行政处罚、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治理、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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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F062.1(中国法律)
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2023-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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