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76/j.cnki.1672-6995.000711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立法协同机制探讨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主要有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海洋垃圾等.目前,我国海洋基本法体系尚未建成,海洋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顶层设计规则缺失,排污标准、立法协同形式单一等.为解决当前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难题,可以建立海洋污染立法协同领导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拓展区域立法新形式,例如通过签订区域行政法则建立联系紧密的立法协同机制.
海洋污染、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协同治理、地方立法
35
DF46;F062.1;TE991.5(经济法、财政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1GWCXXM-089
202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4-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