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5.09.002
区分预约与本约物债两分释解缔约责任之困境--对《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适用的法理诠释
针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引起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法律解决路径即“缔约责任违约化”与“预约合同”制度。文章客观地介绍了相关制度的内涵、背景、功能及其适用规则,释明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理顺我国法律体系因此产生的争议,进而寻求司法实务中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鉴于“缔约合同违约化”处理方案在法理层面的突出问题以及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明显冲突,应予以排除,转而选择优势明显的“预约合同”制度。将预约合同制度应用于矿业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法律释明预约合同效力采“必须缔约说”,那么涉矿转让合同可视为预约合同,而“依法批准后的”合同内容视为“本合同”,则实践中因矿业权的流转产生的纠纷也就不再是难题。
批准生效、成立未生效、预约合同、缔约责任违约化
F407.1;DF01(工业经济理论)
201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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