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0.09.003
《土地管理法》再次修改的方向性研究
在对<土地管理法>的再次修改中,必须对<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修正,同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土地管理法>的科学化、有利于强化中央的调控和指导、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向,还必须修改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保持法制统一.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土地资源管理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修改、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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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9YJA820071
201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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