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09.05.002
从物权视角思考矿业立法的取向
<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必须确定修改的方向.根据物权结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设立的矿产权,属于明确物之归属的静态物权;对明确归属的特定矿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是动态物权.归属物权的抽象性资产与其他物权的地位平等,由现有法律调整;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控制"互用资源"时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必须进行管制.通过严格禁止下的市场准入制,事先防止抢占他人利益和给社会产生成本.因此应制订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矿业管理法>.
矿业法、修改、社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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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DF462(民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矿业管理立法及相关问题研究"0804031B的成果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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