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06.06.010
新时期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若干思考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顺利运行,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与认识的滞后性,随着宪法的修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诸多滞后现象凸显了出来,如今已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尚未完全体现宪法原则,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因此完善矿产资源法必须遵循宪法原则,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宪法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际惯例原则、矿产资源法、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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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2(经济法、财政法)
200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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