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疫苗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
国务院2005年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至2006年1月1日,我国对全部上市疫苗实施批签发,即每批疫苗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都需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2014年7月,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再评估.但在近期山东济南破获的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案件中,大量未经冷藏的疫苗类产品流人多个省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间也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缺失,因此亟待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健全与完善疫苗监管立法.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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