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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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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农民意愿,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地制度的又一大创新.目前,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是今后农地制度的一条主线.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需要首先界定三权各自权利性质及权能,而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创立的一种独立权利形态,更需要及时界定.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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