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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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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农民的最大资产变成资本,激活农村投资.近年来各地在农民住房财产权(下称“农房”)抵押、担保方面已有不少尝试和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明确要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推进农房抵押、担保、转让,为实践打开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一道难题,既要“改革完善”又要“慎重稳妥”,更是从“选择试点”开始,说明有弊端要改革,但又关系重大,应十分谨慎.如何把握其先行先试的空间和界限,既拓展红利,又控制风险,是我们要着力研究的.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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