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综合补偿自主权的提出及其法治路径
传统视域下生态补偿被认为是一种责任分配机制,生态综合补偿的提出给生态补偿理论带来了挑战.为了实现生态补偿全过程规制和追求生态补偿整体性效益,生态补偿法制研究应突破传统责任分配和单一权利视域,植入权利与权力的思维.生态综合补偿自主权的理论渊源,根植于生态保护个体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委托关系,并立足于地方政府生态治理权能,内化为生态综合补偿积极性权力;同时探寻于地方政府可持续发展权,外化为生态综合补偿防御性自由.结合生态综合补偿的运行机理,生态综合补偿内部权力运行的法治保障路径应重塑生态综合补偿自主权的法律价值,打造追求生态综合补偿整体性绩效目标的地方责任政府,坚持法定原则,明晰权力的边界,坚持用权受监督,建立程序控权机制和综合考评制度;生态综合补偿外部权利自由的制度保障主要以基本权利的形态为核心,构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和落实国家权利保护义务,建立系列性生态资源资本化制度.
生态综合补偿自主权、地方政府、生态综合补偿积极性权力、生态综合补偿防御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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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脱贫攻坚背景下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江西生态补偿扶贫立法研究"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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