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纠纷裁判的样态与修正——以最高院受理的案件为样本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来,该机构与第五巡回法庭对有关矿产资源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文书.研究发现,我国矿业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浅层鉴定结论认定标准不一、中层多种流转方式效力界定不清、深层矿业权法律属性不明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一困境与争议,应当规范鉴定意见的采纳机制、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统一裁判、平衡矿业权行政管理与市场边界,以实践反哺理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立法体系,从而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平稳发展.
矿业权、环境司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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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20.5(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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