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的实证研究——以湖北省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凸显特色早已是实务界与学界的共识,对立法特色的外在界限与内在要求的理论探讨颇为丰富,然而,以立法成果为观察对象,对实践中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凸显情况的实证研究尚待加强.通过对湖北省现行的30部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条款的甄别与观察,其特色条款率、特色度和法律后果立法特色条款率显示特色凸显程度在量与质层面都有待提升;立法特色凸显内容覆盖立法目的、原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多种规范要素,在法规中分布广泛,创新方式原创性不足,有特色的实施性规定是凸显特色的主要方式;经济与自然地理环境影响了地方特色立法的关注视角,在支持性法律政策环境下特色立法的意愿增强,立法技术精进以助力立法特色凸显的空间较大.由此得出,在当前的法治发展阶段,基于单一制国家央地关系的宪制安排,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的凸显不应过度强调创新,而应主要着力于有特色的实施性立法及立法技术的完善.
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有特色的实施性立法、不抵触原则、立法创新、立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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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4(中国法律)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外协项目2016176067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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