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规制制度探究
可燃冰是一种潜在的新型可替代能源和未来低碳社会的理想能源,但其勘查开发过程却会引致远超传统油气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温室效应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通过扩大解释与拓展适用我国既有的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可以规制部分环境风险,但存在专门法律规范的缺失、环境要素保护的路径偏离、矿产资源法律规定环境义务的价值失衡等内生困境.预期实现可燃冰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功能,必须在大规模商业开发前有针对性地构建与完善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规制法律体系,包括针对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以及具体解释与针对适用既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两种类型,后者包括体系化厘清可燃冰的权属制度、层次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针对性适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等.
可燃冰、环境风险、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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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1(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CLS2016D157;华侨大学2014年度“海上丝绸之路”专项研究重点课题“能源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研究”HSZD2014-05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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