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司解散清算阶段预期环境侵权之救济

引用
公司在终止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但由此所引发的侵权损害事实却在公司终止后“方才发生”或“才被发现”,应如何对此类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进行救济是环境危机时代应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重要类型,在解散清算阶段做出预先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司终止后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此阶段的具体制度,目前我国学者多仅提出应借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第278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终止后法人资格延续制度”,而此合理性较弱的主张源于学者们对该法条的误读.文章首先对此误读进行了澄清,并借鉴该法中真正旨在保障预期债权人权益之内容(第280条至第282条),对我国公司解散清算阶段预期环境侵权救济建制展开了思考.

公司终止、解散清算、环境侵权、预期债权、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14

D922.291.92(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2012A010

2014-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2-8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14

2014,14(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