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12.03.007
我国战略环评立法的问题与出路——基于中美比较的分析
中美两国的战略环评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应当部分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对战略环评立法进行完善:在战略环评对象方面,应当通过名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需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并考虑将政策纳入评价范围;在战略环评主体方面,应扩大行政监督范围,大力发展公众监督,并增加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支持义务;在战略环评程序方面,应将战略环评程序有机融入战略决策程序之中,根据环境影响大小确定评价范围,并增加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
战略环评、战略环评对象、战略环评主体、战略环评程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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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820110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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