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169.2012.02.005

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引用
国际河流具有共享性,国际河流的共享不仅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也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国际河流不是“一切人共有的物”,其共享的主体应为流域各国;共享的核心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共享者一方面享有共同分享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行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权时,应相互尊重主权,以共同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无害利用原则等为指导,加强国际合作,以使国际河流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国际河流、共享性、法律内涵

12

D993.3(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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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12

20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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