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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169.2008.01.010

关于水权性质及转让范围的探讨

引用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水权、用益物权、水资源使用权、水权转让、转让范围

8

D922.661(中国法律)

中国地质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2005B0019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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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8

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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