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060.2020.10.007
《民法典》对电信业监管的挑战及应对以安全事件与安全治理为视角
《民法典》中有关电信业监管的制度安排
过去的民事立法中,从未像《民法典》一般以七篇制的体系对各个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这些法律制度的设置,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关电信业监管的制度,主要体现为如下四项.
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典》在该制度中有关对电信业监管的安排,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民事主体资格作了详尽的规定,确认了多种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使各个民事主体拥有相应的合法地位来参与社会治理.对电信业的监管属于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现行监管模式为行政监管与民间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通信企业协会作为民间监管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是主体地位得到法律的确认,《民法典》对行业协会这一非营利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予以了明确,有助于行业协会参与对电信业的监管、更好地在法治框架下发挥监管作用.
202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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