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060.2020.01.020
重新定义“电信”的立法建议
重新依法定义“电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于1992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中对“电信”的定义:“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光学或其它电磁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和声音或其它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2012年国际电联《国际电信规则》采用了上述“电信”的定义,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中“电信”的定义,也借鉴了国际电信联盟的上述定义.
2020-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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