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3060.2014.02.014

运营商应重视保护他人名誉权

引用
案例提醒重视名誉权保护 2012年2月15日,分公司下属的某网站刊登作者署名为康某(系化名,无从查询)的《批判×××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一文,文章中使用了诸如:文盗、剽窃、骗子、其品质劣于普通人、假冒者的各种花言巧语、丑恶等语言形容该教授王某.其他网站纷纷转载,陆续刊登文章,声称"揭露了这个教授剽窃他人作品的真面目".原告王某认为上述语言严重侮辱了自己的人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以分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该网站的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分公司承担诉讼费、公证费及去外地取证费用.

运营商、名誉权保护、网站、作者署名、语言、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剽窃、赔礼道歉、精神伤害、恢复名誉、损失费、诉讼费、普通人、作品、原告、人格、取证、起诉、品质

D92;DF5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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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

1671-3060

11-4524/TN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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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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