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3060.2013.11.026

也谈“流量套餐按月清零”

引用
“流量月底清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自己掏钱购买的流量属于自己的财产,通信运营商不应将之清零,就好像在餐馆用餐一样,吃不完的东西可以打包带走.套餐内未使用完的流量,应当延长“有效期”,继续使用. 这种看法看起来似乎有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消费者购买的流量套餐属于无形产品,买卖的主要标的是约定时间内的某种服务,所谓的“流量包月套餐”是指“在本自然月和约定范围之内(通常是省内或国内)使用若干数据量的无线数据传输服务”,其中隐含了“时间”和“地域”两个前提因素,因此自然月结束之后当月套餐的有效性也就失效了.也就是说,流量套餐的产品本质和快餐店的套餐不同,不具备可储存、可转移的特性.

流量、套餐、消费者、通信运营商、无形产品、无线数据、传输服务、法律法规、有效期、未使用、数据量、快餐店、可转移、打包带、特性、失效、买卖、国内、地域、储存

TP3;F62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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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

1671-3060

11-4524/TN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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