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需警惕法律风险
@@ 视听节目火遍互联网
经营范畴有界定
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当时的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可见,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视频类和音频类两大类,但由于国家还没有制订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而从上述规定无法直观地看出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具体表现形式.
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视音频节目、指导目录、信息产业、国家、服务业务、视频类、制作、直观、体表、实施、上载、经营、界定、集成、活动
TP3;TN9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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